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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应该如何办

2018-12-16 00:05:04  阅读:6827+ 作者:杨恭如

夫妻二人在离婚之后,不仅是婚姻关系的结束,还有很多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问题。就比如说婚后共同财产需要划分,如果有子女要考虑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点就是户口迁移了,那么如果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怎么办?

第一,其实没有强制离婚后的户口一定要从原户口迁出。没有任何规定,双方离婚后,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。探视,由于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,关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户口问题,没有准确和细化的规定。当事人,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结合当地的户籍政策想办法。

第二,虽然没有强制规定,但是户口不迁出的确存在很多问题。双方在离婚后,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,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。但是,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,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。

根据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,学校的录取证明,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。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过常住地县、市、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。

第三,这种一方不迁走户口的情况,其实是与有关部门有关系的。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,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,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。根据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三条 规定,户口登记工作,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。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;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,以乡、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。乡、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。

从离婚后两人的生活考虑,把户口从共同的户口本迁出是对双方都有好处的,避免了日后可能因此造成的麻烦。而且户籍管理部门是有义务提醒户口迁出问题,但如果是一方不愿意迁出户口,也无法强制,最好是可以协商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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